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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卡购卡协议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裕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协议于【 】年【 】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公平互利、诚实信用为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喜卡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采购明细
序号 | 喜卡面值 | 单价(元) | 数量(张) | 小计(元) |
1 | ||||
2 | ||||
3 | ||||
总计 |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如甲方需要乙方协助其通过裕福商城ID下单的,甲方以电子邮件形式,通过甲方指定电子邮箱向乙方电子邮箱发出采购需求,并同意在乙方指导下在mall.yufu.cn下单。上述甲方通过指定邮箱发送采购需求及乙方协助下单行为视为甲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指定电子邮箱地址:【 】
乙方接收采购需求电子邮箱地址:【wuliyuan@yufu.cn】
第二条 喜卡使用规则
1. 甲方购买的喜卡可在裕福商城(mall.yufu.cn)购买裕福商城喜卡频道自营商品(“自营商品”指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识为“商品从裕福商城库房出库,由裕福商城安排配送。且商品发票由裕福商城提供”的商品。以喜卡在裕福商城上实际可购买的商品为准)。
2. 喜卡须在绑定裕福商城账户后使用,且一经绑定,将只能被绑定的账户使用,不能解绑或跨账户使用,发生退货时,喜卡用于支付的金额退回绑定的裕福商城账户内。
3. 喜卡用于支付部分不开具发票。
4. 甲方应妥善保管喜卡,乙方不对喜卡的丢失和被盗负责。
5. 喜卡的其他规则以《喜卡章程》及裕福商城所公示的内容为准。
6. 未经乙方授权,禁止甲方以任何名义向第三人出售喜卡,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结算方式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明细,及时、足额将购卡款项支付至乙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裕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
账 号:【 】
第四条 交付方式
甲方确认采用以下方式交付喜卡:
1.实体卡:实体店购买喜卡的,当面交付。需要邮寄的,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后负责将喜卡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运费及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具体送达时间以普通快递运送时间为准。
甲方指定收货地:【 】
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
2.虚拟卡:由乙方负责将礼品卡卡号和密码发送至指定的邮箱。
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
指定的接收邮箱:【 】
若上述收货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因甲方上述信息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廉洁条款
双方同意,双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向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与本协议业务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贿赂、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利益。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火灾、地震、洪灾、大范围疫情、战争、社会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网络中断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通知对方;双方就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进行协商,根据其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应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协议的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项下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增减本协议任何附件,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以附件内容约定为准,附件内容未涉及事项,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2. 如甲方以下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将通过指定邮箱【 】告知乙方,乙方接受甲方信息的指定邮箱为【 】适用于甲方信息变更的范围如下:交付方式变更、收货人信息变更、喜卡的绑定、退卡、换卡、激活、冻结、解冻、卡遗失、调取订单中对应的卡密。
上述甲方通过指定邮箱发送信息变更的行为视甲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裕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 |
地址: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丙17号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